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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資料 查詢、下載及申報疑義解答 您所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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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分類: (1)扣除額下載問題 (2)保險費問題問題 (3)購屋借款利息問題 (4)教育學費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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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何查詢、下載98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資料? | |
A: | 您可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下載,或持身分證正本親自或委託他人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扣除額資料。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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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98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提供查詢、下載之項目有那幾項? |
A: | 有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共3項。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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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繳費單據與查詢、下載之扣除額資料金額不符或資料有缺漏或查詢不到,可以依繳費單據申報扣除嗎? |
A: | 可以,請檢附繳費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教育學費得為影本)申報。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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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只有網路申報所得稅扣除額,才可以免附繳費單據嗎? |
A: | 不是,不論以網路、二維或人工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如依查詢、下載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之金額申報扣除者,均可免檢附繳費單據。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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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沒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扣除額資料,直接依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繳費資料申報,可以免附繳費單據嗎? |
A: | 不可以,必須依查詢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之金額列報扣除者,始可免檢附繳費單據。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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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果提供資料單位之資料或金額有錯誤,可是已經依照查詢、下載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申報扣除,稽徵機關將會如何處理? |
A: | 各資料提供單位提供之資料或金額有錯誤者,稽徵機關仍將依正確資料核定計算。 | |
※保險費(7~19)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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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提供查詢、下載之保險費範圍為何?那些不包括在內? |
A: | 1.包括: (1)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2)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 (3)農民健康保險。 (4)國民年金保險。 (5)公教人員保險。 (6)臺灣地區29家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 2.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及第五類被保險人、軍人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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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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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提供人身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公司有那幾家?未提供之保險公司有那些? |
A: | 1.包括:提供之保險公司包括29家人壽保險公司,包括:保誠、南山、遠雄、宏利、安達、第一金、國華、三商美邦、全球、臺灣、新光、幸福、康健、國寶、臺銀、中泰、國泰、中華郵政、友邦、法國巴黎、中國、富邦、宏泰、安聯、大都會、保德信、國際紐約、?豐及興農人壽保險公司。 2.未提供之保險公司有:蘇黎世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產物保險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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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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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為何? |
A: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保險費(含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繳納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繳納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健保費)沒有金額限制,可以全數扣除。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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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為什麼查詢之保險費扣除額資料與實際繳納金額不同? |
A: | 1.查詢、下載之健保費及勞保費資料是屬於當年度1月份至12月份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應向健保局、勞保局繳納之保險費。 2.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壽險公司、同一年度繳納保險費合計在24,000元以下者,顯示實際繳費金額,24,000元以上者,僅顯示可扣除金額24,000元。 3.如查得資料與申報扣除金額不符者,請檢附繳費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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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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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收到服務單位開立之代扣保險費繳納證明,可以將健保費及勞保費合併為一筆申報嗎? |
A: | 不可以,只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申報扣除金額不受金額限制,所以勞保費應與人身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合併計算,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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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被保險人有那些? |
A: | 1.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2.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3.前二點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4.雇主或自營業主。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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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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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被保險人有那些? |
A: | 1.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2.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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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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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有那些? |
A: | 1.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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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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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全民健康保險第四類被保險人有那些? |
A: | 1.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2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2.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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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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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全民健康保險第五類被保險人有那些? |
A: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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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被保險人有那些? |
A: | 1.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2.第一類至第五類被保險人及前開第六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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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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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為何未提供第二類至第五類被保險人之健保費資料? |
A: | 1.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第三類被保險人:例如,參加職業工會、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農會、水利會及漁會者,投保單位如徵得被保險人或各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可一次預收3個月或6個月保費,無法劃歸其年度繳納保費資料,請檢附繳費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辦理申報。 2.全民健康保險第四類、第五類:例如,服兵役者、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無依軍眷、軍人遺族及低收入戶,其健保費係由所屬機關或各級政府全額補助,尚非由被保險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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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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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眷屬人數超過3口者,如投保單位開立之繳費證明眷屬資料空白,如何申報? |
A: | 被保險人眷屬人數超過3口者(如其眷屬為甲乙丙丁4人),其健保費應由其中3位眷屬平均分攤列報,所查詢、下載之眷屬健保費,係依眷屬身分證字號順序前3口(如甲乙丙3人)平均分攤;如被保險人選擇列報眷屬丁替代眷屬乙者,則須檢附眷屬丁之相關單據,且不得再申報眷屬乙之健保費。 | |
※購屋借款利息(20~26)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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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本年度提供之購屋借款利息有那幾家銀行? |
A: | 32家本國銀行,包括: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大台北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高雄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等。 |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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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果查詢、下載之資料為購屋借款利息,是否就可以於申報時列舉扣除? |
A: | 不是,須再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報規定,符合規定者始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要件: 1.房屋登記必須為同一申報戶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2.該房屋必須未出租、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 4.當年度實際之貸款利息支出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並不得超過30萬元。 5.「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可列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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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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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果查詢、下載多筆購屋借款利息,是否均可以於申報時列舉扣除? |
A: | 不是,仍須自行檢視,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規定時始得列報。 |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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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果查詢、下載之購屋借款利息與貸款銀行寄出之利息清單中購屋借款利息金額相同,銀行利息清單正本還要檢附嗎? |
A: | 不用再檢附利息清單正本,但是其他證明文件仍必須依規定檢附。如: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申報所得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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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果課稅年度有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但卻查詢、下載不到,或是查詢、下載之購屋借款利息與貸款銀行寄出之利息單據內容不同,是否仍可列舉扣除? |
A: | 如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規定,並檢附利息清單正本(載明或填註該房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借款人、取得日、借款用途)、戶口名簿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轉貸證明等其他證明文件,仍得列報列舉扣除。 |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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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果查詢、下載之購屋借款利息,未載明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號、姓名、房屋所有權取得日等欄位,應該如何辦理申報? |
A: | 請於查詢清單或利息單據上自行補註及簽章,併同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辦理申報。 |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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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果查詢之購屋借款利息非屬購屋貸款名義借款,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
A: | 納稅義務人非以購屋貸款名義借款(如:消費性貸款、修繕貸款等)之利息,原則上不准認列,但借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者,可另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等有關文件供核。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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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果查詢之購屋借款利息非屬購屋貸款名義借款,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
A: | 納稅義務人非以購屋貸款名義借款(如:消費性貸款、修繕貸款等)之利息,原則上不准認列,但借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者,可另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等有關文件供核。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 |
※教育學費(27~33) |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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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教育學費提供查詢、下載之範圍為何? |
A: | 提供範圍包括教育部所轄164所大專院校(不含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但國防部及內政部所轄陸軍、海軍、空軍官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專科學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等9所院校,不包括在內。如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上揭軍警院校或「國外」大專以上院校而屬自費部分學費,仍請自行檢據申報。 |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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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所查詢、下載之教育學費金額如何列示? |
A: | 同一人且同一學校所繳納學費在25,000元以下者,列示實際繳費金額;在25,000元以上者,僅列示每人可列報扣除金額25,000元,惟子女就讀兩所(以上)不同大專院校者,將分別列示。 |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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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規定為何? |
A: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校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其所繳納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繳納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補助金額後之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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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納稅義務人以所查詢、下載之教育學費金額,據以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否仍應檢附繳費收據? |
A: | 申報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金額與查詢、下載之金額相符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者,可免檢附繳費收據或繳納證明書影本;如金額不符者,仍應檢附繳費收據或繳納證明書影本。 |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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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申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其教育學費應如何查詢、下載? |
A: | 得以子女本人所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下載。子女若沒有上述憑證,可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 |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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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註冊時一併繳交之宿舍費,可否列報扣除? |
A: | 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於國內大專以上院校,註冊時一併繳交之宿舍費,因查詢、下載之學費扣除額,無法單獨將宿舍費列示,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將宿舍費申報於「房屋租金」項下列舉扣除,但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不得再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 |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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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公教人員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否應自查詢、下載之教育學費扣除? |
A: | 公教人員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屬於薪資所得,尚非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所稱「政府補助」,無須自查詢、下載之教育學費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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